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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又来了,法院教你买买买还不被骗

2018-03-15移动互联网 编辑:安安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了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作为消费者,“买买买”一直是我们调剂苦闷生活最好的方式。可是如果没有品牌揭露,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买了假货。如果受到欺骗,我们应该如何去维护自身的权利,让欺骗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呢?

广州中院以案说法,手把手传授大家如何买买买还不被骗!

(一)代购、海淘慎买,因为追责可能得追到海外

近几年,代购行业发展迅速,出现了各种形式,因为既方便快捷又可以买到真货,代购俨然成为了消费者心中认为的最佳剁手方式。但如果产品出了问题,应该如何追责呢?

2016年3月16日,许先生通过网络商城购买美国进口某品牌高浓度辅酶Q10软胶囊50瓶,花费7400元。后来,许先生发现产品添加了属于药品的辅酶Q10,而且每日推荐食用量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他认为商品夸大宣传构成欺诈,于是,起诉该网络商城,要求退款并赔偿十倍货款及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决许先生将涉案产品50瓶退还给商城,商城退还货款7400元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74000元给许某。商城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广州中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许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按照惯常的思维,有问题就是找商家。但是线上的交易方式跟传统线下交易存在差异。个人通过跨境电商直接下单,以自己名义购买国外产品或通过免税店购买的代购产品,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故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需要向海外生产商或销售商追责,而该跨境电商平台一般并不需要承担销售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买手机需注意,稍不留心就被骗!

如今,手机是生活必需品,再贵也舍得买!但是买手机可能稍不留心就被狡猾的商家欺骗了。

购完机还要预存话费才给使用,该如何解决?

王小姐去年打算在一家手机店里购买一部vivox9手机,标价2598元。经过砍价,对方同意2000元成交并赠送移动电源等赠品。但是正当王小姐欣喜地想要手机时,却被告知购买的手机是合约机,需要另行预存话费2699元才能将手机交付给她使用。因为王小姐不肯再支付2699元的话费,经过多次协商均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于是她将手机店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判决都是王小姐退还TCL750手机给手机店,手机店向王小姐退还货款2000元并赔偿王小姐6000元。

在这个交易之中,手机店故意隐瞒需要另预存话费的情况而诱惑王小姐先支付了2000元的货款,手机店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王小姐知悉商品真实情况及自主选择的权利,构成了欺诈。

(三)手机在销售前已激活构成欺诈

2017年2月1日,马先生在一家手机店买了一台价格为3099元的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屏幕出现烧屏。于是他把手机拿去检测,报告显示机器故障属实,该手机激活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马先生认为手机店存在以旧充新的消费欺诈行为,手机店解释称,涉案手机就是在验货时被激活了,并非旧机。于是,马先生将手机店诉至法院,请求手机店退款退货及利息,并赔偿三倍手机价款9297元以及利息。

广州中院最终结果都是手机店需要退还马先生3099元,马先生将所购手机退还给手机店,如不能退还,则抵扣货款。另赔偿马先生9297元。

这个案件的焦点并不在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在于销售者是否隐瞒了与涉案产品有关的重大信息,该重大信息是否直接影响了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决定。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如果知道了该信息后,极大可能会作出不购买决定,则销售者隐瞒该信息的行为便构成欺诈。一般来说,在手机销售中,手机在购买前是否已经被开机激活过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重大信息。

商品不分贵贱,只要出现问题,都坚持追责。

(四)百万汽车轻微瑕疵的欺诈问题

2014年,安逸(化名)与广州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购买14款路虎发现汽车一辆。2017年1月,安逸在4S店维修车辆时,从路虎全国车辆信息系统查询到该车曾在2014年2月28日更换后档玻璃,在2014年3月10日右前门喷漆,但是广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刻意隐瞒了上述维修事实。安逸多次与广州某汽车公司协商,但是处理未果,遂诉至法院。

广州法院最终判决该汽车公司向安逸支付车辆后档玻璃的维修费850元和赔偿金40万元。

法官解释:对于汽车这类大件商品存在轻微瑕疵的,商家构成欺诈,消费者提出商家支付整车车款的三倍赔偿的要求,法官判决的时候会虑到是否影响车辆的基本功能和安全性能,结合瑕疵程度、消费者损失、商品价格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比例或赔偿数额。

这个案件商家确实没有告知安逸车辆交付前的维修情况,侵害了安逸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虽然安逸在案件中曾要求三倍价款赔偿,但是综合被告的侵权情节、车辆的价值等因素,法院酌定商家赔偿40万元。

(五) 不卫生的早餐,4.5元也要追责

某日,丁先生在某包点店购买了肉馅包子2个、豆浆1杯,一共4.5元。他在享用时发现包馅藏有烟头,于是找包点店交涉,同时向食药监局投诉,食药监局对包点铺销售藏有烟头的包点的行为罚款5万元。后来,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包点店作出赔偿。但该包点店称丁先生购买案涉包子时,包点店的经营者不在现场,所以不清楚有烟头的包子是否是他们销售。

最终,广州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该包点店赔偿1000元给丁先生。因为是几块钱的事情,很多人的作法可能就是把包子随手扔进垃圾桶,当没有事情发生一样。虽然只是4.5元的事情,但是丁先生坚持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

数据显示,广州中院民事庭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受理数量呈几何倍数增长态势。近四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受理数量分别为:147件、378件、866件、1122件。其中,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占市中院民事庭受理案件总数的15.27%。

315又来了,法院教你买买买还不被骗

案件领域分布相对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保健品领域。案件涉及问题主要是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问题、产品虚假宣传问题。

315又来了,法院教你买买买还不被骗

职业打假呈现团队化、产业化趋势,从广州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以“职业打假人”身份参与诉讼约占97%以上,真正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侵权案件,占比很小。

目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他们往往偏离产品质量本身问题,打假方向多为标签瑕疵,更有甚者其中有人以非法行为构陷事实达到索赔目的。这种利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对净化市场、建立诚信社会和良好市场秩序的作用是负面的。

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互联网+消费作为新型的消费领域,网络购物现已逐渐从一部分人的新潮购物方式。网络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由于其存在于虚拟的空间,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面对面地交流,信息数据不易保存等特点,容易产生纠纷,网络购物投诉、纠纷日渐增多。从广州全市法院2014—2016三年间收案数量每年均呈倍数增长。

进口产品涉诉案件数量增加

近几年,跨境电商、免税区销售、代购等进口产品销售模式发展迅速,但相应的法律规定未有及时跟上实践的需要,加之配套的管理制度未完善,销售方式不规范,导致通过上述新型销售模式销售的产品存在诸多问题,如无中文标签、无法律规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等。上述种种原因导致近几年进口产品涉诉案件数量在消费类案件中占比达30%左右。

汽车等大件商品诉讼案件需具体认定

根据国内权威的汽车投诉网数据显示,汽车消费居消协受理投诉榜单榜首。对于汽车消费诉讼案件,由于属大件商品消费,与日用品消费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首先考虑按照购销合同的原理予以处理。

如果消费者对存在轻微瑕疵的汽车按照消法规定,主张构成欺诈,要求商家支付整车车款的三倍赔偿,通常不会得到支持。法院一般会就商家的违约行为,根据瑕疵程度、消费者损失、商品价格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比例或赔偿数额,并适当体现处罚性原则。而对于情节确实恶劣构成欺诈的,亦不排除按照消法,判令商家予以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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