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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上演手机销量反转剧 都是“刷单抢榜”惹的祸?

2018-06-29移动互联网 编辑:安安

  预售、秒杀、抢购……每逢电商大促,剁手党疯狂下单掀起网络狂欢的同时,网络诚信也在经受着严峻的考验。6月19日凌晨1点,小米CEO雷军发布微博,宣布小米“618”大获全胜战绩:在京东、天猫、苏宁等电商平台上都是“销量第一、金额第一”。之后不久,剧情出现反转,京东平台公布的“618”战报显示,截至6月18日24时,华为旗下互联网品牌手机“荣耀”获6月1日~18日手机品类累计销售冠军,6月18日手机品类单日销量冠军。紧接着,荣耀总裁赵明发布微博称:“不玩儿套路的‘618’,这样才能长久!”

  6月19日,恰逢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而早在去年年底草案二审稿中还针对电商平台愈演愈烈的“刷单”现象特地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两个“第一”榜单之谜

  对于两个“第一”榜单,京东给出这样的解释:截至6月18日22点06分,荣耀在京东平台所有自营可售手机已全部售罄,之后其销量被另一互联网品牌手机——小米赶超。根据京东的系统规则,每天24∶00销售活动截止,就会清算6小时内不付款和退单用户并且从榜单中剔除。也就是说,在18日24点前小米成功登顶榜单,但仅是订单并未付款。于是,在京东平台剔除前一天尚未付款的订单后,荣耀手机重回销量榜榜首。这就产生了小米在本次京东“618”大促活动中涉嫌“刷单”的问题。

  长期跟踪研究此类问题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分析师姚建芳表示,电商行业刷单现象由来已久,手机行业的销量之争现象更是激烈,早在2015年天猫“双11”期间,小米、华为之间就曾发生过“刷单”之争;2016年“双11”期间,多名网友曾质疑小米存刷单嫌疑,具体表现为小米手机在参与天猫“双11”预售时,并未遵照限购规则,出现了能够一次性下单10000部的情况。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若小米此次涉嫌“刷单”事实成立,如果属于公司层面行为,那么就有通过获得所谓“618销量第一”来粉饰市场占有率、推动业绩,进而增强投资者信心之嫌。与此同时,此事也可能是属于“小米”内部员工的“个人行为”,小米京东店铺的主管出于同业竞争压力所迫和内部KPI考核需要,而发动“水军”刷单粉饰业绩。但不管因为何种原因,网络刷单不仅降低了品牌商家自身的社会公众形象,伤害到了电商平台的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刷单”不会有获益者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明确指出,无论是行业、消费者、厂商、投资人,甚至所谓中立的电商平台,都无法从“刷单”行为中真正获益。

  从行业角度来分析。“刷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背后隐含着对销量的极度渴望。在电商平台上,排名决定了销量,如何通过刷单的手段抢夺其他厂商的流量,如何从竞品中胜出是市场竞争中对销量极度渴望的写照。但这种行为不利于全行业的发展。

  从用户的角度分析。刷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产生重大的误导,无异于是一种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

  从厂商的角度分析。“刷单”短期内可使流量暴涨,产生虚假的销售额,虽然满足了厂商对销售额的需求,以此来提升估值,甚至在资本市场形成炒作的题材;但该行为可能触犯相关证券法律,是对投资人的欺诈,是一种恶劣的证券欺诈行为,必然会遭到市场的报复。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同样认为,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也正基于此,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刷单”行为及其商家进行处罚。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此前曾表示,“刷单”、删差评、虚假评价等行为不仅扰乱了电商行业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在方超强律师看来,电商、OTA等平台“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违法成本低、电商平台的处罚力度不够。因此他建议,遏制“刷单”行为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加强。第一,加大“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信成本,将工商查实、法院判决确认的“刷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之中;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刷单”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第二,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促使平台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加大力度查处“刷单”行为。

  对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刷单”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刷单”严重误导消费者正确的选择和判断。方超强律师认为,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做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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